一份針對多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起訴書證實,中國刑法第300條在執行過程中其實是處罰那些僅僅是傳播自己的信仰、沒有任何罪行的人。
作者: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
上週,《寒冬》報道了18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在新疆被起訴犯有參與「邪教」(「非正統教義」,有時被誤譯為「evil cult」)罪的案件,這是該教派首次被起訴「邪教」罪名。但事實上,據我們所知,耶和華見證人並不在中共的「邪教」名單之列。感謝對華援助協會將這一重要新聞報道出來,引起我們的注意。對華援助協會中文網站刊登了起訴書全文,我們發布了其英文譯文。通常,為了保護當事人親屬的安全,我們不會公開被捕或被起訴人員的姓名,但這次不同,因為對華援助協會中英文網站都已公布了該案中所有當事人的姓名。
這份起訴書是一份非常有用的重要資料,因為它開啟了一扇窗,讓我們得以了解耶和華見證人在中國的運作模式。同時,這份起訴書證實了中國刑法第300條在執行過程中就是針對被中共列為或視為「邪教」的團體的成員,而那些成員根本沒有犯罪,這一點回擊了中國大使館工作人員一直以來向各國負責處理難民問題的政府部門提供的虛假信息(有人聲稱刑法第300條適用於打擊被列為「邪教」的團體中犯有嚴重罪行的人)。刑法第300條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一慣用罪名其實完全等同於「參與『邪教』」,成百上千個法輪功和全能神教會的案件中是這樣,這次耶和華見證人案件的起訴書也是如此。
這些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罪行」是什麼?他們被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法律實施」,但這些都是普遍的慣用說辭。他們具體做了什麼導致被起訴呢?起訴書稱,「邪教」組織耶和華見證人「違反國家宗教管理法規,建立庫爾勒會眾體系,發展成員63人,冒用基督教名義,神化『耶和華』、散佈迷信邪說……利用定期聚會思想控制信徒、藉機斂財,影響群眾正常的宗教信仰」。
正如「邪教」案件中的一貫現象,中共這個無神論政黨裝模作樣地定義什麼是真正的正統基督教。耶和華見證人信徒被起訴「冒用基督教名義」(可見,中共自己保留了決定哪些團體是基督教哪些不是基督教的權利)以及「散佈迷信邪說」、「影響群眾正常的宗教信仰」(請注意,中國憲法只保護「正常」的宗教信仰,但至於什麼是「正常」的宗教,則還是由中共決定)。所有的宗教都有「定期聚會」和奉獻,而指控少數派宗教「思想控制信徒」或給信徒「洗腦」則和歧視問題一樣由來已久。另外,控訴耶和華見證人「神化『耶和華』」這一點非常怪誕。因為耶和華是猶太教的《妥拉》(the Torah,即基督教舊約聖經)中神所使用的名字之一,所有的猶太教徒和基督徒都敬拜耶和華為神。顯然,所有這些都是思想罪和言論罪,屬於《世界人權宣言》中宗教自由所保護的範疇。
聯合國在解讀《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關於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規定時指出,「『宗教』和『信仰』二詞應做作廣義的解釋。第十八條在適用上不限於傳統的宗教,或帶有體制特性的宗教和信仰,或類比於傳統宗教實踐的崇奉方式。因此,(聯合國)關切地注視基於任何理由——包括這樣的事實:被歧視者是新設立的宗教或者是可能為處於支配地位的宗教團體所仇視的宗教少數——歧視任何宗教或信仰的任何趨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號一般性意見)。毫無疑問,政府無權裁定什麼是「基督教」,無權裁定什麼是「正教」、什麼是「邪教」,更沒有權利決定信徒應該怎樣稱呼神的名。
起訴書還提到一些指控耶和華見證人的特定「罪行」,這些通常不會用來描述其他「邪教」團體,即:「鼓吹、宣揚所謂『政治中立』,不參加愛國主義教育、不服兵役(包括參加軍訓)、不入黨、不入團、不升國旗、不唱國歌、不向國旗敬禮等思想」。研究耶和華見證人的學者對這些指控非常熟悉。的確,耶和華見證人持有「政治中立」的態度,他們不參加選舉,不加入政黨,不服兵役(他們是拒服兵役者),不向國旗致敬,也不唱國歌。世界上大多數民主國家,從美國和歐盟成員國開始,都已經正式承認:在其他方面都遵紀守法的耶和華見證人的這種態度源於其獨特的教義,屬於宗教自由的一部分,應該接受。
另外,請注意,第一類「罪行」,即傳播自己的信仰,就完全可以使他們受到刑法第300條的懲處,許多被指控為「邪教」的其他團體的案例已經證實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