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倫敦的一名律師,現擔任歐洲信仰自由聯盟主席,近日他將一份對中國政府的控訴,遞交至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此控訴備受關注。
亞歷山德羅·阿米卡雷利(Alessandro Amicarelli)是倫敦歐巴塞基律師事務所(Obaseki Solicitors)成員,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級法院的一位事務律師,同時也是意大利的訴訟律師,專攻國際法、人權法、移民和難民法。
阿米卡雷利律師以其關於在國際法中保護宗教自由的論文,獲得羅馬智慧大學國際秩序與人權博士學位。過去的20年來,他致力於研究保護宗教信仰自由、難民及流離失所者的權利和其他人權與移民問題等相關課題。
阿米卡雷利律師在各地進行人權方面的演講,並在臺灣(中華民國)東吳大學教授「人權、少數民族及宗教自由」課程。他經常在各國學術以及法律活動與會議中發言。
他是歐洲信仰自由聯盟(FOB)的現任主席。該組織是獨立於任何信仰之外的自治的非教派團體,在歐洲各國開展活動,倡導所有個人及團體享有全面而平等的宗教信仰自由。
日前,阿米卡雷利律師代表兩名全能神教會的基督徒,向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遞交了控訴中國政府隨意拘留問題的文件。該程序在瑞士首都日內瓦進行,我們就此程序對他進行了採訪。
什麼是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WGAD)係聯合國的下設機構,根據前人權委員會第1991/42號決議設立,隨後由人權理事會接管。用聯合國的話說,該工作組是唯一明確授權「受理並審查任意剝奪自由的案件」的機構。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由人權理事會任命的五名獨立專家成員組成,他們分別代表五個大洲。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每年向人權理事會提交年度報告,派遣外地特派團,發布審議意見,以及對控訴任意拘留問題的個案進行調查。
如何向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提出審查個案的請求?
提請審查任意拘留問題的控訴,需要遵照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制定的一些規章和準則。
具體地說,為了幫助控訴人及其代理人,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製作了問題單範本供其填寫,以便儘可能多地搜集案件的詳細信息,同時,保證程序順利進展,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也能在第一時間得到相關案件所需的一切信息。
但是按照問題單範本填寫並不是強制性的,在多數案件尤其是由法律事務所代理的案件中,控訴會有更多的細節而且並不局限於陳述事實。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如何作出裁決?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遵循具體的工作方式和特別的規則。審查控訴書後,工作組向相關國家傳送消息,給其機會針對控訴作出評論或反應,或者提供具體案件的相關信息。
根據具體個案的有關情勢,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可以決定遵循普通流程,或者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案件啟動緊急行動程序。為了對案件作出裁決,工作組認真考量控訴人以各種方式提供的一切信息,同時也會考慮有關政府的觀點。政府可以選擇不發表評論也不作出回應,但是工作組仍會對其表現予以考慮。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可能會要求控訴人或者其他控訴書提交者(來文提交人)和相關政府進一步作出評論,此後工作組基於事實證據和來文提交人與相關政府雙方的評論作出裁決。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的裁決如何得以執行?
重要的是要記住一點,雖然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在裁決個人控訴案件時並未擔任司法或半司法的角色,但是其意見事實上是具有重大意義和價值的決議。如果該案件被定性為違反《世界人權宣言》,那麼工作組將會詳細說明涉案國家為補救控訴人現狀而必須採取的措施,例如釋放控訴人,按照國際法律規定通過賠償等方式進行有效的補救。
工作組發布審議意見之後,該程序並沒有結束。實際上,工作組的工作方式還包括跟進程序。工作組在其意見中提出補救建議之後,來文提交人和政府應該向工作組彙報有關政府所採取的措施的最新信息,包括被拘留者是否獲釋,是否針對侵權行為展開調查以及調查的結果,對導致侵權行為的法律是否有任何改變或者修訂,有無採取其他措施。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盡其所能地幫助有關國家履行其決議。如果當局在諸如修訂立法或者採取其他措施等方面遇到困難,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還會派出工作小組訪問,對其提供幫助。
雖然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要求來文提交人和政府跟進、提供最新消息,但是在發布裁決之後,一旦有新的問題引起其注意,工作組保留進一步採取行動的權利。
由此可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正式發布的審議意見事實上是決議,包括需要遵守工作組建議的政府必須採取的措施細節。工作組會將案件的進展,以及政府有無採取措施的情況報告人權理事會。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自身和其他遊說團體的勸解,在推動有關國家落實工作組決議的過程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您向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提請了兩名全能神教會基督徒的控訴,您可以簡單描述一下這兩個案件嗎?
全能神教會(CAG)是二十世紀90年代起源於中國的新興基督教團體。在中國,該教會數百名成員僅僅因為信全能神就遭到拘留。大約一年前,該教會的幾名成員與我取得聯繫。他們當時針對逃離中國來到歐洲申請難民身分的教會成員的問題,向歐洲信仰自由聯盟尋求幫助,而我現在正擔任該組織的主席。近期,作為專攻國際人權法律的律師,我受全能神教會委託,代表在中國僅僅因為信神就被拘留的該少數團體的成員,提交了兩份控訴書。在他們的案件中,當事人沒有受到任何別的指控,但是警方沒有逮捕令就將其抓捕並拘留數月待審。兩位控訴人均遭受酷刑折磨,自抓捕後被禁止和家人及教友有任何聯繫。他們被扣以「『邪教』成員」而遭到抓捕。「邪教」在中國是指被政府定為「異端教義」的團體,在西方作品中經常被誤譯為「evil cult」。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規定,參與「邪教」,僅僅是參與其中這一表現,就得受到處罰。該法律稱之為「利用迷信或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但是有證據表明,只要加入即被扣上「利用」某團體「破壞法律實施」。
我遞交了證據以證明刑法300條的規定違背了《世界人權宣言》和中國憲法中有關准許宗教自由(第36條)和禁止任意拘留(第37條)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刑法300條的所有規定和以此為法律依據而實施的抓捕行為嚴重違背了國際慣例法,而這些中國本身也有義務履行。
我們都知道對於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的案件來說,最大的難題就是搜集證據,而極權主義政權不會給受害者「受迫害證明」。針對這些案件,您搜集了哪些證據?
搜集證據確實不容易,就連獲得案件的詳細信息也不容易,因為當局禁止被拘留者和其家人或教友有任何聯繫,以免信息被搜集。但是,在這兩個案件中,我們得以搜集到詳細的信息和書面證詞。十分重要的是,我同時得到了一些學者和專家的意見,他們和全能神教會接觸了很長時間,能夠提供出證明該教會在中國遭受系統性迫害的必要信息。其中包括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教授的專家意見。英特羅維吉教授曾於2017年兩次應反邪教協會(與中國政府有直接關係)邀請訪問中國。此外,我還依據學術著作,基於此領域內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和先例清楚地陳述了我的法律論點。
中國很可能會回應說,囚犯屬於被指控有嚴重罪行的「邪教」組織。您對此打算如何應對?
按照我的工作方式,我提前預測了明顯的幾種政府可能會提出的論調,包括聲稱「邪教」沒有權利享受信仰自由以及其他為抓捕和刑拘辯解的指控。答案很清楚,那就是加入政府不喜歡的宗教團體並不是政府可以違反諸如無罪推定和公平審判權等基本底線的原因,更不能作為政府使用酷刑、強制勞動的理由。用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的行話講,政府完全沒有理由根據本質上不公正的法律和歧視性的理由來抹殺基本人權。
另外,在這些具體案件中,和其他成百上千個全能神教會成員的案件中,被拘押者都是僅僅因為其信仰就被抓捕並判處數年監禁。每當以全能神教會成員的案件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意的時候,中國代表都會回應說全能神教會以前的成員被指控犯有重大罪行,暗指2014年發生在麥當勞餐廳的謀殺案,但是此謀殺案已經被證實與全能神教會無關,而是另外一個具有類似名字的宗教團體所為。
最後一點,根據國際人權法律,所有個人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無論其信仰是什麼。任何限制都應該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很顯然,僅僅因為一個人的信仰就將其抓捕並監禁數年,這根本不符合國際法規的規定。
我和我的團隊已經準備好反駁中國政府針對這些案件可能會提出的任何其他論調。
總體上講,從這些案件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中國宗教自由狀況的哪些內容?
中國國土遼闊,歷史悠久,宗教和靈性在這片土地上發展長達幾個世紀,並且給社會帶來了積極的影響。
中國憲法允許宗教信仰自由,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在中國,某些宗教團體獲得了國家的認可,並且被允許在中國共產黨的指導下在全國各地從事宗教活動。但是,在中國,像在其他一些國家一樣,有一些團體被剝奪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並且這些團體的成員受到嚴重的迫害、酷刑、抓捕以及多年監禁,而這些都是違背最基本的人權法規的。
全能神教會就是被中國政府列入「邪教」名單的宗教團體之一,並且政府定期對官方的「邪教」名單進行編輯和更新。
要說服中國政府遵守國際人權準則,停止把宗教團體列入「邪教」名單,廢除此類名單,終止迫害和酷刑,最終實現釋放所有良心犯,讓所有個人和團體無一例外地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其他國際機構(主要在聯合國層面上)、遊說團隊和廣大學者、研究專員在促進這一變化中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