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全能神教會基督徒何成榮因擔任教會帶領被中共警方祕密抓捕,拘押期間不幸遇害,時年44歲。何成榮加入全能神教會的時間為2004年年底。
何成榮(化名:小冉)家住新疆阿克蘇市實驗林場盛苑。
何成榮電話被監控遭捕 拘押期間被折磨致死
2012年12月21日下午1時左右,何成榮被警察電話跟蹤定位,她在去教會的途中遭到抓捕,她身上的700元人民幣(約90歐元)、傳福音資料及個人物品全部被警察沒收。隨後何被押至阿克蘇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何成榮被抓後,她丈夫試圖將她贖回,向警察交了三萬多元人民幣(約3900歐元)作為贖金,警察承諾四五天後將何釋放。
2013年1月9日中午12時左右,阿克蘇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三名男警突然前往何成榮家通知其家人,說何於1月8日晚上因心肌梗塞被緊急送進阿克蘇農一師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何成榮的家屬強忍悲憤質問警察,搶救時為什麼不通知家屬?警察以「沒來得及」為由辯解。
警察上門拜訪後的第二天,何成榮的家人見到了何的遺體。眼前的慘狀讓何的家人震驚:何遍體鱗傷,雙耳後有2厘米寬的烏紫痕跡,脖子兩側也有手指寬的豎道,整個背部和手臂全是傷,連巴掌大的正常膚色都看不到。下身全部浮腫,雙腿腫得像麵包,比平時粗一倍。何成榮的家屬質問警察這些酷刑折磨的痕跡是怎麼回事,警方說是屍斑壓的。
證人作證:何成榮是被酷刑折磨致死的
關押在何成榮隔壁監室的一名沒有透露名字的基督徒告訴何的家人:她看見何成榮被警察打昏過去,又用涼水潑醒。何成榮去世的那天晚上,她聽到何一夜都發出很大的呻吟聲,非常痛苦,像是想喊但卻喊不出來。到凌晨時,她就聽到何成榮的監室裡有人喊:「人不行了,人要死了!」
與何成榮同監室的一名姓王的女犯(45歲,原銀行工作人員)也向何的家人透露,國保局的警察為從何成榮的口中得到教會的情況及其他基督徒的信息,提審時對其拳打腳踢、狠搧耳光,晝夜不讓何睡覺,還給何灌辣椒水,每次提審完都是讓人用擔架將何抬回監室。
在最後一次提審中,何成榮被警察灌辣椒水後,腸胃受刺激吃不下飯。看守所的女管教月兒尼莎(維族人)硬說她是故意絕食,給何戴上腳鐐不讓其去廁所,並指使男犯把何成榮捆綁在四個角的大通鋪上,強行用管子將很燙的飯灌進何的食道。
1月7日當晚8時左右,何成榮大小便失禁,高燒不止,昏迷不醒,生命垂危,而管教聽到其他犯人的多次報告時絲毫不理會,且說何是故意裝病。1月8日凌晨,何成榮才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可疑的屍檢
1月10日,何成榮的家人接到警方通知趕到了醫院,在現場對何的遺體進行拍照、攝像。警方因害怕何的家人掌握與其罪行有關的證據,給在場的家屬拍照以便威脅他們。警方搪塞他們說「會給你們一個滿意的解決方案」之後就強行打發他們回家,只留下何成榮的三姐夫一人守候。
當晚6時左右,新疆警方差派法醫到殯儀館,法醫在未得到何成榮家屬同意的情況下以「檢驗病因」為由打開何成榮的頭顱取走其大腦,剖開其肚腹取走心、肺、胃、肝、腸的一部分。
據何的三姐夫說,剖屍現場極其殘忍,當時阿克蘇市公安局副局長趙有鵬(男,54歲)、公安局的祕書、南城派出所的副所長、國保局副局長等人均在場。
此後警察便再不允許其家人見遺體。
警方試圖推卸責任
何成榮死亡後,阿克蘇市公安局副局長趙有鵬負責處理此事,他聯合阿克蘇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國保局的人及法醫一行前來找到何的家人解決何死亡一事。
趙有鵬對何家人說何成榮信全能神就是反黨、反社會,說何是政治犯因為她的信仰牽扯到政治,還說何是心肌梗塞死亡,警方沒有任何責任。
何家人說何成榮平時只有胃病,根本沒有心臟病、心肌梗塞之類的疾病。何成榮家人要求阿克蘇警方給個說法。
警方態度強硬,表示何的死與警方無關,並且試圖把這樁殺人案大事化小。何成榮的丈夫被警方押到派出所,趙有鵬警告其說:「不就是死了一個政治犯嘛,你們看清楚了,這是在新疆!」並強迫何的丈夫在一張「何成榮是肺梗死亡」的化驗單上簽字,何的丈夫拒不簽字。
2013年2月5日,阿克蘇警方在西大橋火葬場將何成榮的遺體強行火化,所有的證據都變成了煙灰。
國家拘留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關於禁止酷刑以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權方面都有詳細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國際人權無國界的觀點
國際人權無國界敦促中國有關部門:
- 全面調查何成榮在押期間死亡的原因以及其他形式拘留期間的死亡案例;
- 聽取監獄方、負責屍檢的法醫、受害人家屬及獄友的陳述;
- 分析何成榮家人拍攝的照片以及視頻資料;
- 起訴任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和/或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條和/或第二百四十八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或其他法律的官員;
- 拒絕任何形式的有罪不罰。
威利·福泰
人权无国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