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天比一天糟糕:新國安法允許警察打擊網上的批評言論,並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私人住所,凍結民眾財產。
作者: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
2020年7月6日,新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對新頒布的香港國安法的這條重要規定進行解釋。
也許並非巧合,7月6日當天,中共媒體和香港媒體披露,中共新成立了一個專案組,專門打擊「危害政治安全」活動,目的是「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活動、恐怖主義行為、(少數)民族分裂和宗教極端主義」(請參閱關於「宗教極端主義」的資料)等活動,以及「維護中國政治制度(即中共政權)的完整性」。
就在幾天前,中共任命鄭雁雄為香港特區國安公署署長。國安公署是打擊香港異見人士權力最大的新機構。鄭雁雄被外界認為屬於強硬派,他因在2011年殘酷鎮壓廣東烏坎村村民抗議(政府)侵佔並將土地賣給開發商、抗議腐敗的活動而聲名大噪。時任中共廣東汕尾市市委書記的鄭雁雄為其鎮壓行徑強辯,斥責村民與試圖摧毀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外國幾個爛媒體」相互勾結。
《實施細則》的公布證實,中共希望迅速採取行動,讓(香港)警察能夠採取特殊措施鎮壓異見人士。《實施細則》附表1相關條款規定:遇到緊急情況時,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可以授權手下的警務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相關地方搜證。
《實施細則》附表2相關規定允許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嫌犯的護照,以免有些涉案人員潛逃國外。附表3允許凍結、沒收和處置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的財產和資產。附表6賦予警察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採取祕密行動、監視和竊聽等較大權力。
特別引人關注的是附表4。它規定:發布在電子平台上的電子信息若有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有可能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發生時,警察可以要求平台服務商移除該信息。警察還可以要求平台服務商「就電子訊息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以便查出發布違規消息的人。根據附表7的相關規定,如果平台服務商拒絕遵從根據本條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萬港幣並逮捕負責人。
Facebook、Google和Twitter在中國大陸被禁用,但在香港沒有被禁用。7月6日,Facebook、Twitter和Google宣布不遵從與香港執法機構共享用戶信息的要求,但他們強調這只是臨時決定,「有待進一步評估」。社交媒體公司試圖避免人們批評他們不關心人權。另一方面,香港是大陸公司與此三大社交媒體公司打交道,並為開拓國際市場而支付高價廣告費用的地方。時間會證明,勝利的是良知還是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