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國安法,中共將增設四個擁有無限實權、只對北京中共政府負責的機構。
作者: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新國安法」)全文已向外界公開,儘管中共一再宣傳,但新國安法並不是一部「正常」的法律。這不僅因為新國安法宣稱對全球各國所有批評中共的人都有管轄權,更因為這部特別的法律將由行政、警察和司法等四個特別機構負責實施。
一、國安公署
第一個,也是整個體系中最重要的機構,被稱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簡稱國安公署)。這是一個有廣泛權力的中國大陸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直接「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第四十九條)。犯下任何其中一條罪行的人士均可在中國大陸被起訴,因為所有這類案子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第五十六條)。
至於這個機構的權力有多大,第六十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喬治·華盛頓大學(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知名中國法專家郭丹青(Donald Clarke)教授評論說,這個新機構的工作人員將「不受香港法律管轄,是真正意義上的蓋世太保式的祕密警察。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同樣也不受大陸法律的管轄」。郭丹青教授解釋說,即使一個國安公署警官冷血殺害一名異見人士,他也不用按照香港法律承擔責任。好吧,那麼《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呢?不幸的是,適用於香港的中國大陸法律都列在基本法的附件三裡面,但其列表裡卻沒有《刑法》,真令人難以置信。看來國安公署的警官們可以在香港無法無天、為所欲為。
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依法設立的第二個新機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新國安法的第十二條,該委員會將直接受中國大陸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國務院和總理)管轄。
該委員會將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還包括香港的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新設立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委員會將下設由祕書長領導的祕書處,還將設立一名由北京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規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活動將是祕密的,不受香港法院和其他任何法院的控制。
三、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行政單位,第十六條規定警務處也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該部門負責人將由香港的行政長官任命,但必須書面徵求北京指定的(幾乎無所不能的)香港國安公署的意見。
這個新的警察部門將可以做新國安法所規定的幾乎所有事情,即鎮壓各種形式的抗議和異議活動。第十七條授權該部門: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四、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
最後,該體系的例外之處不僅體現在警察部門,還包括檢控部門。第十八條規定香港將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
同樣,該機構的負責人將由行政長官任命,但需書面徵求香港國安公署的意見。一旦有一名異見人士被逮捕,法律將確保「蓋世太保式」(郭丹青教授的說法)的國安公署也能掌控檢控環節,確保沒有一人有漏網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