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
中國對維吾爾人、法輪功成員和其他團體所做的事情是否應該恰當地定性為種族滅絕?多位國際學者開始提出這個問題。
國際社會總是不願意使用「種族滅絕」這個詞。「種族滅絕」是一個法律概念,國際法規定義了該行為,並明確了其後果和影響。犯有種族滅絕罪的國家和政府原則上應該遭全世界唾棄,參與種族滅絕的政治人物個人也應為此負責並接受國際法庭的審判。因此,德高望重的國際學者現在紛紛鄭重其事地質問中國對宗教少數群體的迫害是否構成種族滅絕,這是非常有意義的。
今年,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學的兩位學者,瑪麗亞·鍾(Maria Cheung )和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以及法律專家理查德·安(Richard An)和反強摘器官醫生協會的托斯滕·特萊(Torsten Trey)醫師在《種族滅絕研究與預防》期刊上發表了一篇文章,稱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暴行完全可以定性為「隱性群體滅絕」。四位作者中有人公開支持法輪功,但這不應該妨礙讀者認真對待這篇文章。這篇文章已發表在種族滅絕學術研究的主要參與者——國際種族滅絕研究協會(IAGS)——的同行評審期刊上。這更是一篇經過深入調研的文章,很可能也會通過許多其他學術期刊的同行評審。
這篇文章依賴於堅實的理論基礎和謝爾·安德森(Kjell Anderson)與雪瑞·羅斯伯格(Sheri Rosenberg)等種族滅絕學者所引入的概念。很久以前,學者們已經澄清了種族滅絕和族群的關係。一個宗教少數群體即便不是民族群體,也可能成為種族滅絕的目標。研究還得出結論:雖然短時間內屠殺大量人口是種族滅絕常見的方式,但種族滅絕的形式並不僅限於此。「隱性群體滅絕」的定義是在連續幾年的時間內通過殺戮、監禁和酷刑的方式逐漸消滅一個群體。這種「慢動作種族滅絕」不容易引起人們注意,這對其實施者而言是一個有利條件。在這個大眾傳播的時代,血腥大屠殺不會被人忽視。然而,如果多種多樣的打擊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此實施嚴密的滅絕計劃,就不太引人注意了。因為好心的編輯也會告訴記者,每週或每月都重複報道相似的新聞會令人厭煩。
上述文章的作者提出,企圖消滅法輪功的行動就是一個隱性群體滅絕的案例。文章的作者也很清楚這個論點的主要反對意見是,一些種族滅絕學者認為種族滅絕是指肉體滅絕,受害者也毫無選擇,如果被施以大規模暴力的對象可以通過放棄信仰而逃避迫害,那就不算種族滅絕。猶太人在大屠殺期間毫無爭議地遭受了種族滅絕,但與那些受害者不同的是,法輪功學員可以通過放棄信仰來逃避迫害。他們的情況更像納粹營中的耶和華見證人:他們本可以放棄自己的信仰而走出納粹營(但是他們幾乎沒有一個人這樣做)。一些學者認為,納粹企圖消滅耶和華見證人的行為並不是種族滅絕,因為當時納粹想要滅絕的是信仰而不是人口。
然而,上述文章的作者認為,這種解釋「與(關於種族滅絕的)公約的準備性文件不一致。將宗教團體列為受保護群體就是為了保護宗教信仰。宗教固然可以放棄,但如果以受害者可以選擇放棄宗教為由而禁止追究種族滅絕意圖,這無疑有違種族滅絕相關公約中保護宗教群體的宗旨」。
英國學者凱特·克羅寧-弗曼(Kate Cronin-Furman)是倫敦大學學院政治科學系人權講師,她於2018年9月19日在《外交政策》上發表文章,再次提出這個問題。
她回顧了中共對維吾爾人所犯下的駭人聽聞的罪行,並得出結論稱,這些行為相當於「文化滅絕」。同樣,中共並沒有對維吾爾人進行肉體滅絕。中共將一百萬維吾爾人拘留在可怕的「教育轉化」營中,並系統地限制他們的宗教自由,目的就是摧毀他們對遜尼派穆斯林的文化認同。那些接受了「再教育」並宣布放棄穆斯林信仰的維吾爾人可以走出轉化營回家——至少理論上是這樣,因為如果他們不好好聽從中共,將會受到監視並且再次被捕。
克羅寧-弗曼意識到,對於大多數學者來說,這不是《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中所說的種族滅絕。他們會指出:「儘管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草案詳細討論了肉體滅絕和文化滅絕之間的區別,但文化滅絕並沒有被納入該公約的最終稿。」
針對那些學者的觀點,克羅寧-弗曼指出,這只是事情的一部分。她在文章中寫道:「事實上,『文化滅絕』未被納入終稿並不能說明問題。具有文化滅絕性質的行為通常與大規模暴力同時發生或是其前兆。因此,為毀滅文化認同而採取的非暴力行為,往往證實存在大規模屠殺的意圖,而有這種意圖才能定性其是種族滅絕。例如,緬甸軍隊對羅興亞人發動了毀滅性暴力行動,同時明顯努力要消滅羅興亞文化機構和領導人。」
克羅寧-弗曼得出兩個結論。首先,與肉體滅絕相比,文化滅絕對一個國家的國際形象產生的負面影響較小,但在成本效益方面則處於劣勢。中共對維吾爾人所進行的文化滅絕規模龐大,需要調動大量資源,耗費巨額財政資金,並且其結果如何還不確定。具有強烈宗教認同的人往往是很頑強的,大多數維吾爾人都抵制「再教育」。此外,中國企圖將文化滅絕美化為「反恐戰爭」的努力也宣告失敗。雖然西方政客和新聞記者中有些人一直是中國死黨般的「朋友」,但大多數獨立的國際媒體不再相信把鎮壓穆斯林維吾爾人說成是反恐的假新聞。克羅寧-弗曼斷定,有一天,中共會意識到,除了消滅維吾爾人之外,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消滅維吾爾族的伊斯蘭教,從而證實種族滅絕研究領域所公認的預言:文化滅絕正是肉體滅絕的前兆。納粹德國的演變、緬甸的反羅興亞人運動等先例「敲響了警鐘,提醒人們警惕新疆事態發展的動向。中共認為維吾爾族的身分認同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其行動表明了它要消除這種威脅的明確意圖。目前,為實現這一目標,中國採取了成本最昂貴的可用策略。如果這種方式難以實現目標的話,中國也不會放棄這一目標,而是很可能自然地會採用一種更容易的方法,那將會帶來致命的後果」。
第二個結論是,種族滅絕的現有法律定義可以追溯到1948年。如今,七十年過去了,或許應該重新審查這一定義。現代科技為極權主義政權進行文化滅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會和技術,這也許應該明確地納入修訂後的定義中。
隱性群體滅絕和文化滅絕都為種族滅絕學者和國際人權界帶來了新的挑戰。國際人權界可能會極力要求國際法律文件正式承認這些形式的種族滅絕。如果這樣,很明顯中共對穆斯林維吾爾人犯下了文化滅絕罪,對法輪功和全能神教會犯下了隱性群體滅絕罪。在後一種情況中,統計數據表明全能神教會所遭受迫害嚴重程度與法輪功不相上下。有人指出,在中共的鎮壓機器眼中,全能神教會相當於又一個法輪功——這並沒有阻止中共對法輪功繼續進行隱性群體滅絕。另外,雖然中共在以不同方式毀壞藏傳佛教文化,我們也應考慮西藏的情況。除違犯法律規定外,文化群體滅絕和隱性群體滅絕也是明顯的反人權罪。國際社會應該果斷地制裁中國的種族滅絕實施者。